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6、終身監禁: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一、不得減刑假釋的情形
1、不得假釋的情形: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可以假釋。
2、不得減刑的情節:
(1)限制減刑犯罪的類型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2)關于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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