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企業董事等違反義務導致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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