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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0 17: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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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定。1、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2、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一、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是如何界定。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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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尋釁滋事罪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定。1、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2、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一、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是如何界定。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尋釁滋事罪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定:

1、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

2、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一、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是如何界定?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客觀行為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4、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二、故意傷害罪可以轉尋釁滋事嗎

故意傷害罪不可以轉尋釁滋事。因為這兩種不同的犯罪情況,所以犯罪構成要件是不一樣的。尋釁滋事中,造成他人故意傷害的,形成的法條競合關系。

法律上的競合,是指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規范,根據被觸犯的不同法律規范的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兩者界定如下:

1、在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中的毆打是一種隨意性的行為,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具有流氓的動機,并在此動機的支配下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次犯罪動機和目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是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

2、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見一個打一個,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只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后果,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尋釁滋事罪的“隨意毆打他人”在起因上、對象上、毆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故意傷害罪則無此隨意性。

3、在客體方面。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是單一客體。而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還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是該罪的主要特征。

三、聚眾斗毆的認定界限

(一)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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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定。1、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2、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后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一、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是如何界定。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范圍不同。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范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和十六周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后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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