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開具規定:
(1)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6)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7)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
(8)不得偽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
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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