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詞是由原告代理人書寫,代理詞是律師等訴訟代理人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在法庭辯論環節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意見,以此為基礎所形成的訴訟文書。相對于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并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一、關于本案基本事實。二、本案賠償責任的劃分。三、關于各項賠償項目的主張和理由。
一、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有哪些
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請求重新審理的訴訟文書。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的,以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為目的的,表明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意見的訴訟文書。上訴狀主要論述的是事實和理由,代理詞主要論述的是法律依據。
二、裝修合同訴訟代理詞該怎么寫
裝修合同訴訟代理詞由以下部分組成:
1、每個代理詞都應該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該反映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
2、序言序言,即開場白,應盡可能簡潔,重點關注代理意見部分;
3、文本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本部分應根據具體案件、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的關系確定其內容;
4、結論和具體主張是被代理人提出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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