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聚眾斗毆情節一般的,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二次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聚眾斗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聚眾斗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
(3)聚眾斗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5.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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