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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