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終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還包括下述原因:一、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二、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三、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四、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五、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
一、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什么區別
(一)被保險人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符合年齡和身體條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組。(二)保險標的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物質財產及其利益。(三)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不同。1、保險價值:人身保險無價值概念,可就同一標的重復投保。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2、保險金額:人身保險合同為定額合同,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按約定給付保險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有保險價值確定。(四)保障職能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為給付性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為補償性合同。(五)代位求償權不同。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財產保險合同保險人有代位求償權。
二、保險標的轉讓而導致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我國《保險法》的第49條規定,因轉讓而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權。如果危險程度增加后,保險人有了一種選擇權,他可以選擇增加保險費,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但是有一個期限,即保險人接到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以后的三十日內。第52條規定了如果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如若保險人選擇了解除保險合同,則保險合同解除之日以后收的那部分保險費該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定合同終止訴訟律師有什么特別規定
保定合同終止效力的解釋包括:
1、自然終止,即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
2、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
3、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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