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以,目前僅限在公安部公布的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試點省市可以異地辦理。依據公安部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已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如果在上述十省市可以異地辦理,無需再回戶籍地派出所辦理。呼和浩特(通稱呼市)不在上述試點省市,身份證到期申請換領的,需要本人帶上戶口本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申請身份證到期換領,需按以下程序辦理:1.填寫《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原件1份);2.交居民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3.需要重新采集照片的,提交《數碼照相回執》(原件1份);4.未采集指紋的需要采集指紋信息;5.交納相關費用,領取身份證領取回執,等待公安機關通知領取身份證。
二、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2、《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2016年7月1日,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建設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系統,加載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逐步向社會各部門提供核查服務;組織實施居民身份證丟失招領工作。2016年7月1日,在10省、市試點基礎上,部署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試點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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