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發生變更的,應當通知擔保人,若沒有通知擔保人,則擔保人對此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雙方也可以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具體規定依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一、擔保貸款擔保人有什么義務?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有:
1、債權人在擔保期間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2、在擔保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3、一般擔保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或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4、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擔保期限內或者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三、保證人在擔保責任內的免除情形
保證人擔保責任的免除的情形有:
1、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
4、超過保證期間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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