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權致人精神損害的請求賠償的話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區分情況對待。
法院支持的情況:1.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2.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法院不支持的情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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