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級職稱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 日至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滿80同歲和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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