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管轄的條件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0 03:59:26
協議管轄的條件是什么?
一、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二、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如果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無效。三、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則不適用。四、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舉例來說,不能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即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繼承遺產發生的訴訟,都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他管轄法院。
導讀一、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二、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如果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無效。三、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則不適用。四、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舉例來說,不能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即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繼承遺產發生的訴訟,都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他管轄法院。
一、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如果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無效。
三、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則不適用。
四、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舉例來說,不能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即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繼承遺產發生的訴訟,都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他管轄法院。
五、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必須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合同無效并不影響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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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的條件是什么?
一、協議管轄的范圍僅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二、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實際聯系,不能選擇與當事人和合同毫無關系的人民法院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類中選擇一個管轄法院。如果管轄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了兩個以上法院,協議無效。三、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對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則不適用。四、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舉例來說,不能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案件,約定選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屬于專屬管轄的案件,即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繼承遺產發生的訴訟,都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選擇其他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