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只有在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會產生。保證責任的承擔無論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均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
(2)因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使主債務消滅,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的債務負擔。保證人因實際履行、代位清償、抵銷以及財產被強制執行等使主債務歸于消滅的,即可構成追償權。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須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保證責任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追償權才能成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義務及時通知債務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債務人無過失地又向債權人履行債的,保證人喪失追償權,但可以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應予返還。
(4)保證人須對保證責任的承擔沒有向主債務人贈與的意思。
一、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應該滿足哪些條件
保證人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只有在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會產生。保證責任的承擔無論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均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未征得債務人同意,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承擔了保證責任的,則在債務履行期滿前不得行使追償權。在限額保證中,保證人由于只擔保了部分債權,行使追償權會影響債權人其他部分債權的實現,因此,債權人往往要求在擔保合同上限制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
(2)因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使主債務消滅,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的債務負擔。保證人因實際履行、代位清償、抵銷以及財產被強制執行等使主債務歸于消滅的,即可構成追償權。如果保證人雖然履行了保證債務,但并未使債務人免除債務,則保證人不能享有追償權。因此,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未及時通知致使債務人延期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則保證人不能享有追償權,而只能依據公平原則請求債權人返還。
二、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
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并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追償權只有在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后才會產生。保證責任的承擔無論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均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
(2)因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而使主債務消滅,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得以免除對債權人的債務負擔。保證人因實際履行、代位清償、抵銷以及財產被強制執行等使主債務歸于消滅的,即可構成追償權。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須沒有過錯。一般情況下,保證責任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追償權才能成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義務及時通知債務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債務人無過失地又向債權人履行債的,保證人喪失追償權,但可以不當得利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應予返還。
(4)保證人須對保證責任的承擔沒有向主債務人贈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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