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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10 04: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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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什么

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訴法精神病鑒定標準的范圍是什么。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鑒定精神病的依據規定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處于智能缺損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二、認定單位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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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訴法精神病鑒定標準的范圍是什么。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鑒定精神病的依據規定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處于智能缺損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二、認定單位是否成立犯罪。

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訴法精神病鑒定標準的范圍是什么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鑒定精神病的依據規定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處于智能缺損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二、認定單位是否成立犯罪

可以從以下幾個要件來認定是否是單位犯罪:一、主體要件成立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要求單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是單位成立犯罪的資格,也是單位承受刑事懲罰的能力。只有同時具備獨立財產、行為能力并能破產的單位,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二、主觀方面通說認為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以故意為主要表現形式。單位整體意志是根據單位制定的制度與程序,由單位決策機構成員的集體意志結合而形成的與單位業務有牽連關系,并且是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三、客體要件單位犯罪的客體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1)國家的安全;(2)社會的公共安全;(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4)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5)社會管理秩序;(6)國家的國防利益;(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無論侵犯哪類客體,在同自然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單位犯罪的客體與自然人犯罪的客體是一樣的。四、客觀方面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并且由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說,單位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有危害性和有規定二者相互統一,同時,還必須是領導決策行為與具體實施行為的統一。

三、如何處理精神病人犯罪

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理方法包括: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等等;

4、精神病人殺人肯定是構成犯罪,不代表必然結果上就會受罰。

精神病人在刑事上的類別包括: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

1、精神病人認為自己有明確的動機,但實際上是受一種病理性妄想所驅使。具有常態心 理的人,在多數情況下,其行為都受一定動機的驅使和支配;

2、危害行為極端殘忍而不符合常情。其行為的殘酷性往往與作案的動 機、目的不相稱,也與其文化程度、社會身份以及慣常表現不相稱;

3、作案往往無預謀與計劃,常常是沖動性的,單獨作案,缺乏自我保護。

綜上所述,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后的刑事責任。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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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什么

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訴法精神病鑒定標準的范圍是什么。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鑒定精神病的依據規定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處于智能缺損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二、認定單位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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