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有毒非食品原料的行為構成犯罪,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既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是指無營養價值、對人體有害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兌制酒等。
法律分析
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構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兌制白酒、用不能飲用的污水兌制醬油、用石灰摻進牛奶中等。
拓展延伸
生產有毒食品罪的構成要素及法律責任
生產有毒食品罪是指制造、加工、儲存、運輸、銷售或者提供有毒食品的行為,其構成要素包括主觀方面的故意和客觀方面的實施行為。主觀上,犯罪人必須具有明知或應知所生產的食品具有毒害性,并且故意為之的主觀故意??陀^上,犯罪人必須實施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或提供有毒食品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生產有毒食品罪的法律責任嚴重,犯罪人將面臨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此外,相關部門還會采取行政處罰措施,如吊銷許可證、罰款等,以保障公眾的食品安全。
結語
生產有毒食品罪是一項嚴重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的行為。無論是摻入有毒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銷售含有有毒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都構成了該罪行。這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對人體健康具有潛在危害,即使未造成實際傷害,行為人也將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生產有毒食品罪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以確保公眾的食品安全。我們應共同努力,維護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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