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了七十三項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共分為十一大類,即:
(1)擾亂公共秩序;
(2)妨害公共安全;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4)侵犯公私財物;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6)違反消防管理;
(7)違反交通管理;
(8)違反戶口或居民身份證管理;
(9)違反禁止賣淫、嫖宿幼女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宿幼女;
(10)違反禁止種植毒品原植物;
(11)違反禁止賭博和制作出售淫穢物品。
對以上所列十一大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
(一)警告。由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具有指令性的譴責和告誡,以引起行為人的注意和重視,不再重犯。
(二)罰款。強制違反治安管理人繳納一定數量的人民幣,數額為1元以上,200元以下。另外特別規定,對賣淫、嫖宿暗*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的,罰款數額可在5000元以下。對種植毒品原植物、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罰款數額可在3000元以下。
(三)拘留。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短時間關押。時間是1日以上,15日以下,由市、縣一級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決定。
一、涉黃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如果是賣淫嫖娼,可治安處罰,如果是組織、介紹、引誘、強迫、容留賣淫,可定罪判刑,如果是傳播淫穢物品,嚴重的也可以判刑。
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權利和社會道德風尚。組織賣淫的犯罪對象是他人,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他人主要指婦女,但同時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男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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