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遺失補辦后有效時間是會更改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誰按照提出辦理居民身份證的當天重新計算新的有效期的,因此有效期是無法和丟失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是縣公安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和設區的市的公安分局。簽發居民身份證的具體手續,由戶口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四條 《常住人口登記表》內有關公民申報的項目,經核對無誤,由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名后,作為簽發居民身份證的憑據。
第二十五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后的3個月內發給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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