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設計變更要通過什么部門
建筑外立面形狀、外立面裝飾或色彩變更以及建筑面積增加,應報規劃部門審批;涉及建筑結構變動應報審圖機構重新審查;結構變更中,因內部功能改變而作的變更,對主體結構沒有大的影響的,屬于一般變更,只要建設方、設計方同意變更,可直接變更。
設計變更無論由哪方提出,均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經確認后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并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在變更房屋設計之前,必須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并且及時通知購房者。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1、開發商取得主管部門批準并通知購房者后,購房者可以選擇同意。如果購房者同意的,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應當按照變更后的房屋設計為準。
2、開發商取得主管部門批準并通知購房者后,購房者可以選擇不同意。由于開發商變更房屋設計的行為屬于違反已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導致購房者的買房目的不能達到,因此購房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3、開發商取得主管部門批準,但未通知或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知道開發商擅自變更房屋設計的事實后,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并且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擴展資料:
設計變更實施后,應注意以下幾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在設計圖已實施后,才發生變更,則應注意因牽扯到按原圖施工的人工、材料費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回收。
3、調減或取消項目也要簽署設計變更,以便在結算時扣除。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