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盜竊罪的刑罰適用,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刑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數額滿八百元不滿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為盜竊數額較大;在一年內入戶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為多次盜竊。
(一)盜竊數額滿一千元不滿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于刑事處罰: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并全部退贓、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盜竊,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4、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數額滿不滿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單處罰金。
1、初犯或者偶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4、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5、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三)盜竊數額不滿六千元,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四)盜竊數額不滿一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盜竊數額不滿一萬元,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適用緩刑:
1、多次盜竊的;
2、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的;
3、犯有數罪的;
4、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5、流竄作案的;
6、明知是殘疾人、孤寡老人及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而盜竊的;
7、明知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而盜竊的;
8、盜竊生產資料,影響生產的;
9、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
10、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為盜竊數額巨大。
盜竊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竊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竊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盜竊犯罪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為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盜竊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盜竊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盜竊犯罪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并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尚不足以判處死刑的;
2、盜竊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未全部或大部退贓的或盜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盜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三款第1、3、4、5、6、7、8目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條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的,應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交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依法確定判處的罰金數額。
第六條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輕或從重處罰。
具有兩個以上法定或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降一格處刑。
具有兩個以上法定或多個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提高一格處刑。
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而應當減輕處罰的,在下一法定刑并在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的上一格內處刑,特殊情況不受此限。
具有應當減輕與從重或從輕情節并存情形的,應當先予以減輕,再予以從重、從輕。
第七條以文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特殊物品為盜竊對象及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處罰。
第八條本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執行。
第九條本意見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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