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超期認定如下: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不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負面后果,即工傷事故頻發,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依法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考慮自身利益或者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3、傷者或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期限或者即使知道,由于用人單位不配合,也不能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所需的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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