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超過一年的,是不可以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等不屬于職工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比如,用人單位拒絕為職工申請工傷,甚至否認勞動者實際為其工作的事實;
那么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等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其因此而被耽誤的維權時間,應從職工申請工傷的1年期限中扣除。
因此,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一年以后申請工傷,實踐中要區分具體情況,并不當然導致工傷認定程序的阻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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