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孩子的一方,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指,雖然父母其中一方存在遺棄孩子的行為,但是雙方已經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的協議,共同同意將孩子交給之前遺棄過孩子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就算之前實施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也可以獲得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第二種情況是指,雙方無法就撫養權問題達成合意,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舉證證明一方存在遺棄孩子的行為,法院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著想,通常不會將撫養權判給遺棄的一方。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形。例如:遺棄行為是迫不得已,而且迫不得已的行為有正當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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