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除了不能出本市,還有什么禁止外出的地方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7:15:15
取保候審期間除了不能出本市,還有什么禁止外出的地方么?
取保候審期間除了不能出本市,還有什么禁止外出的地方么。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未經過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還不得進入與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這樣說理解嗎。
導讀取保候審期間除了不能出本市,還有什么禁止外出的地方么。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未經過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還不得進入與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這樣說理解嗎。
取保候審期間除了不能出本市,還有什么禁止外出的地方么?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未經過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還不得進入與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這樣說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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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除了不能出本市,還有什么禁止外出的地方么?
取保候審期間除了不能出本市,還有什么禁止外出的地方么。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了未經過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還不得進入與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這樣說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