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什么叫受委托監護人?
受委托監護人是: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全部委托給他人實施,可以實施全權委托,也可以實施專門委托,委托監護不更改原監護人的地位,監護權行駛期間,不得拋棄或轉移給別人,被委托人在受委托期間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哪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后者如委托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托人僅得在委托范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受委托監護人,就是屬于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對于受委托的監護人只要答應了那么就需要履行自己的責任,而且在監護權委托給他人之后,自己本人的監護責任也是存在的,如果在受委托期間發生任何的事情,那么受委托人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三、委托監護人如何辦理手續?
現在辦理委托監護人的方式是去所在的去或市的公證處辦理即可。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就是監護委托。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托,除非基于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
四、什么人能成為委托監護人?
委任監護人有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后者如委托給保姆、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稱監護委托。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說,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于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托,除非基于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于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人必須是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請求他人成為子女的監護人。辦理委托監護人的手續時,需要去公證處,監護人將自己的監護職責全部或部分委托給他人,被稱為監護委托,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托,也可以是專門委托。
法律依據
《民法典》中對監護人的規定有: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