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詐騙案件,檢察機關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
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是7天,審查起訴的期限是1個半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2天此為限,每次1個月并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公安機關負責案件的偵查工作,在批準逮捕后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重大復雜案件可以依法延長偵查期限1至5個月。至于案件的進展,可以到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詢問進展。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線索
線索來源,是指檢察院獲取有關職務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材料的渠道或途徑。主要有三種來源:
1.工作中發現。工作中發現犯罪線索是檢察院重要的案件來源。
2.控告和舉報??馗嬉话闶侵副缓θ嘶騿挝坏闹鲃痈姘l。舉報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個人或單位的主動反映。
3.犯罪嫌疑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有關負責人投案、因病傷或為減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電報信件方式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司法實踐中,案件來源渠道還有:黨委或人大交辦,紀檢監察、公安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移送,不同檢察院之間交辦、移送等。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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