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商用房屋進行拆遷的,如果已經出租的,承租人是可以獲得一定經濟補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征收補償范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搬遷與臨時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房屋拆遷中房屋產權調換怎么計算
1、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與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法定面積最接近的戶型,拆除一個產權安置一個產權。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超過安置房最大戶型面積的,由本人申請,經拆遷人同意,可選擇多套安置房,但所選安置房總面積不能超過被拆遷房屋的法定總面積。
2、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含裝修裝飾)與安置房價值結算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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