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過60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欠駥儆诠蛘咭曂o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雖然法律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規定了時限,但只是對工作效率的要求,防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故拖延辦理,損害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只是工作上的瑕疵,并不否定超過時限作出的認定決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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