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湖北省內以及長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積金合作城市。
法律依據:《武漢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確保資金安全有序運行,規范風險管理,維護好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公積金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武漢住房公積金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和過剩風險。流動性不足是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比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以下簡稱“個貸率”)超過85%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能及時滿足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等資金需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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