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兩個人離婚,孩子跟隨其中任何一方生活,另一方需提供撫養費,關于費用多少和期限,兩個人商量,實在不行的法院處理。孩子生活及教育需要的費用判決或者協商,子女可在必要時向母親或父親提出超過定額的要求。二婚后男方與女方孩子形成了撫養關系,男方有義務撫養女方孩子。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事實撫養關系的,適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定,在繼子女未成年前對子女盡到了撫養的義務,那么繼子女對繼父母也有贍養的義務。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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