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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7 08: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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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一、房屋承租人權利;1.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2.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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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房屋承租人權利;1.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2.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一、房屋承租人權利

1.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

2.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并與出租人協商確定增設的附屬設施的歸屬及維修責任,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辦理,承租人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4.在法院判決的分割拆遷款訴訟中,因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資及繳納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對房子的貢獻大,所以司法實務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會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5.許可轉租權。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轉租。

6.對出租人終止租賃關系的對抗權

7..同住家庭成員的續租權。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關政策及司法實踐一般均承認與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員享有繼續租住的權利。

8.對房屋征收的申辯權和聽證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征收房屋與承租人有重大利害關系,承租人應當享有申辯、聽證權利。

9.與有承租公房居住權人的互換權。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二、被拆遷人的基本權利

1、拆遷許可證的知情權:即拆遷許可證頒發后,拆遷人應就拆遷許可證的拆遷范圍、拆遷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拆遷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遷人進行充分的解釋與說明。

2、依法要求拆遷人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

3、依法要求拆遷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商的權利。

4、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5、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協商或投票決定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評估。

6、評估結果的復核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時,均有提起復核的權利。

7、申請鑒定權:拆遷當事人一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技術鑒定。

8、申請裁決權: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申請行政裁決。

9、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權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依法請求回避的權利:

(1)請求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回避;

(2)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回避;

(3)請求聽證主持人的回避;

(4)請求仲裁員的回避;

(5)請求審判工作人員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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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一、房屋承租人權利;1.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2.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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