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緩刑不是不視為執行刑罰,而是意味著刑罰執行完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較輕,如果罪行較重,判處的刑罰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適用緩刑。第二是該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是否可以適用緩刑的關鍵是該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不予關押不會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而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要綜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及其他情況綜合認定。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并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因為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
因為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了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于對其進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對該犯罪分子新犯的罪或者發現的漏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重新決定對其執行的刑罰。如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一、緩刑考驗期滿后果
1、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2、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后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按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刑罰執行期限;
3、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間內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對原判刑期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但減刑后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應縮短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少于二個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適用緩,在緩刑考驗期內附加刑同時執行。
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漏罪未作判決而收監執行數罪并罰的,原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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