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遇到勞動爭議的處理: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或委托工會、律師等他人進行協商解決。
(2)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委員會,或地區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外地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的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階段,提起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撤訴,也可以與對方達成和解。
(4)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為證據,且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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