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的
(1)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2)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
2、補償給股東的
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補償給農民的
(1)放棄統一安置的,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
(3)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一、分配原則
根據被征地農民的意愿,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將被征地農民獲得安置補助費相對應的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的,可將不少于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分配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留存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嚴格管理,將不低于9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
各級政府應引導和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有關規定,將土地補償費用于參加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根據《遼寧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件暫行辦法》(遼政辦發〔2005〕81號)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該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別從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進行提取和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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