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的分居證據有: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或者雙方承認分居的錄音;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長期以該居住地址接收包裹信件等證據;
3、居委會居住證明,網格居住登記信息,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共同朋友、親戚或鄰居的證人證言;
6、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書面分居文書,EMS郵寄,備注:分居協議書,保留郵寄底單及送達信息。
或者是: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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