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證明應寫明以下事項:
1、分居起止時間。
2、分居期間各自的居住地點。
3、各自分居的證明人。
4、證明寫完以后要村委或單位加蓋公章。
一、如何搜集離婚分居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兩年以上可以算自動離婚嗎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兩年并不會自動離婚。兩個必須要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因關于分居的舉證比較困難,一般要雙方共同認可。分居兩年并不能自動離婚,它只是判斷離婚的一個因素,離婚只有通過民政部門登記或者法院訴訟離婚才可以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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