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雖然主動到案,但其歸案后沒有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影響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進而影響對其的定罪量刑,因此不能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主動到案,并且在一審判決之前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是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白詣油栋浮币话闶侵阜缸锸聦嵒蛘叻缸锵右扇宋幢凰痉C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叭鐚嵐┦鲎约旱淖镄小奔慈鐚嵔淮约旱姆缸锸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然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如果犯罪嫌疑人隱瞞了表明其真實內心的重要客觀事實的,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是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事故發生后主動電話報警,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之下,其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雖然劉某自動投案后,在偵查階段至法庭調查階段一直供述事故發生時其不知道是撞了人而駛離現場,影響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及對其定罪量刑;但是劉某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供述了其明知道撞人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駛離現場的事實,可以認定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劉某在一審判決之前,一直未供述其當時知道是撞了人害怕承擔責任而駛離現場的事實,不能認定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才不能認定其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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