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的法律規章,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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