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根據出資和登記情況判斷。夫妻可書面約定財產歸屬,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橐銎陂g所得的工資、投資收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所有權,需注意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
法律分析
婚前購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車輛的出資情況和登記情況進行判斷。具體情況如下:
1.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婚前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有另外的約定)。
2.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雖然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非有另外的約定),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3. 父母在雙方結婚前出資贈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非另有約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后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另有約定)。
4. 婚前雙方出資購車,如果一方認為該車輛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即使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夫妻可以約定車輛的歸屬情況,但除非另有約定,以下情況適用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 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4.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5.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1.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財產。
2.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屬于夫妻公有的財產。
3. 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才屬于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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