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法律依據: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4.1.1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應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鎮)應先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4.1.2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應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F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范圍應一致。
4.1.3用地規模應根據圖紙比例確定統計精度,1/10000圖紙應精確至個位,1/5000圖紙應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
4.1.4用地統計范圍與人口統計范圍必須一致,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
4.1.5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A附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4.1.6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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