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具有多項權利,包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享有知情權、具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享有優先購買權、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以及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要求清算的權利。
法律分析
公司股東依法具有以下權利:
1.依據法律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2.享有知情權;
3.具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4.享有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要求清算的權利。
拓展延伸
股權轉讓權利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股權所得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股權轉讓款項。股權轉讓價格可以由股東協商確定,也可以通過競價方式確定。
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公司法規定轉讓股權價格應當不得低于或高于轉讓時公司注冊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如果受讓人以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其他股東有理由相信其轉讓價格不合理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轉讓行為。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價格高估或低估的處理方式。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價格有規定,從其規定;若沒有規定,則按照轉讓時公司股權評估價值的比例確認。
結語
除此之外,公司股東還享有其他重要的權利,如表決權、提案權、質權等。在公司的管理和決策中,股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應該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職權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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