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可以的,首先明確一點,被征收的土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那么土地補償款也應該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另外集體經濟組織也是全體成員組成的,那么間接的也就屬于其成員所有,因此征地補償款一般是直接發放到村民手中的。征地補償款的發放一般以戶為單位進行補償的,各地規定當然也不一致,有的集體留下土地補償的20%到30%,用作全體村民的公共積累和用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事業,另外的剩余的70%到80%的土地補償款,當然如果通過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所有土地補償款都歸個人,也是可以的。畢竟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是自治組織,有分配表決的權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