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通過民政部門辦理民政撫養手續。親生父母送養孩子必須滿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可以送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須共同送養未成年子女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則可以由另一方單方送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撫養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優先 撫養權 ,只要他們愿意并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將未成年子女送養。收養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該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則不能將其送養。
送養手續如何辦理?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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