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有效期一般是6個月,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約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保證合同中可以對所擔保的債權總額、擔保的范圍、承擔責任的方式做出明確規定。如果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則對債權總額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追索到期債務。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拓展資料: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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