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締約過失可以撤銷合同。撤銷合同需要滿足法定的撤銷事由,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但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得情形下,合同未成立得,不存在可撤銷而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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