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撤銷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締約過失的情形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時間為合同締結時、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等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
3、締約過失責任表現為賠償損失,違約責任表現形式多樣化,如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綜上所述,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為締約而開始磋商之際,已由一般的普通關系進人合同締結階段,在合同締結過程中雙方關系已經特定化,在他們之間按照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形成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雖然合同還未有效成立,但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互相協助、照顧、保護、通知、誠實等必要的注意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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