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人認為,合同生效后被違約的可以主張違約責任,合同成立未生效或合同不成立等,為此遭受的即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以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未生效的,應對給對方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
(2)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且可能已不同程度地進行了履行,加之雙方對合同的履行和效力并無爭議,因此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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