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的法律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原判決金額的合理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即父母有權監護未成年子女。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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