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停止執行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應立即恢復執行。
一、行政處罰申請暫緩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規定,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方可暫緩執行: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三)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里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近親屬,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并出具擔保書,保證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期間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自然人。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后還會不會被拘留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后是否會被拘留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如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了,則不會拘留;反之拘留的處罰決定沒有被撤銷的,則依然會進行拘留。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的情形如下:
1、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上級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并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其間審監庭應當向本院的執行局發出暫緩執行建議書,執行局收到建議書后,應當辦理暫緩相關執行措施的手續;
3、執行人員在執行本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在審查處理期間,執行局可以報經院長決定對執行標的暫緩采取處分性措施,并通知當事人;
4、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
三、法院執行前有調解嗎
有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在法院執行中,仍然是可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的。但調解應以雙方自愿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進行調解的,法院應該立即執行。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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