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否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分兩種情況探討。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因此,
1、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即視為合同已生效,此時,如果惡意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負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
2、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時過錯一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欠缺法定生效手續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而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未辦理法定手續致合同未生效,并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締約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在合同已成立未生效階段,當事人對合同將會生效抱有更大信賴,很有可能為履行合同做準備。此時,一方未盡告知、保護、照顧、保密等附隨義務,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一、合同未生效和無效的區別
區別未生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如下:
(一)法律意義不同。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轉換,無效合同屬于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合同;
(二)權利義務不同。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雙方約定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無效合同其內容對雙方而言不具有約束力;
(三)性質不同。未生效合同對合同事實判斷,無效對合同性質判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二、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其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該原物返還,無法原物返還的,要折價補償給對方當事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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